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3-10-1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索引号:lyxfzggj/1697610755625
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主项名称 | 具体情形 | 行使层级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核验内容 | 行政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 | 35 | 1 | 2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三)9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承诺件 | 身份核验,材料核验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 1.受理:1个工作日; |
2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 | 35 | 1 | 2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 1.受理:1个工作日; |
3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市级、县级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 | 35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规划、建设、发改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 1.受理:1个工作日; |
4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 | 35 | 1 | 2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 1.受理:1个工作日; |
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梯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执法机关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有特殊情况未同时修建,但保证在情况消除后及时修建的; |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应建未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到40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到200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应建未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到600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 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
2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轻微 | 1.临战封堵的出入口,已埋设了角钢框等钢构件,但封堵构件未预制到位的;2.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但未降低战时防护使用效能的。 | 并责令限期改正,免于处罚。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临战封堵的出入口,未埋设角钢框等钢构件,且封堵构件也未预制到位的;2.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有降低的;3.未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标准规范组织验收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仅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的钢门框,未安装门扇的;2.结构构件中,施工钢筋用量低于设计钢筋用量的95%,但高于90%的;3.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有较大降低的;4.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穿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密闭墙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1.未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的钢门框及门扇的;2.结构构件中,施工钢筋用量低于设计钢筋用量90%的;3.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丧失的;4.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穿越人民防空工程顶板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 ||||
3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轻微 | 1.经教育,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3.及时补办审批手续;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于处罚。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经教育,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经教育,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三万元罚款。 | ||||
4 |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1.《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轻微 | 1.经教育,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2.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3.及时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责令限期改正,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经教育,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经教育,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六千元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 ||||
5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其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经教育,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经教育,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六千元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 ||||
6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影响工程安全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7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影响工程安全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8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2.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补建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有关费用的;3.未影响国家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和地下建筑未造成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的。 | 免于处罚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但未影响国家设施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和地下建筑未造成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并严重影响国家设施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和地下建筑造成了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9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未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毒气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毒气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0 | 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 |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轻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1 | 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 |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影响了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轻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影响了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了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2 | 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较轻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较重的。 | 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3 | 对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 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 |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 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轻的。 | 对个人并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罚款。 | ||||
较重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 ||||
14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轻微 | 经教育,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三十秒以内的;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三十秒以内的;3.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三十秒至六十秒的;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三十秒至六十秒的;2.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未完全损坏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六十秒以上的;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六十秒以上的;3.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损失严重,无法恢复原状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5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轻微 | 经教育,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经教育,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经教育,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为情节较重。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权限 | 是否联合检查 |
1 | 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1.进入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现场实施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2年1次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2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1.到城市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2年1次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3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 1.到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1次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1.到人民防空工程现场实施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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