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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来源: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2-08-05 字体:【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lyxzjj/1662109919617

隆尧县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注:当事人需满足“使用条件”一栏所有情形方可适用免责情形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部门 免责情形 使用条件 其他
1 对生产销售检验结论不一致的中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首次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5.同一批次中药制剂(注射剂除外),经不同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安全性项目及在证据证明整批不合格的除外)。
1.责令改正
2.收缴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中药
2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次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5.涉案药品符合药品标准,且不属于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药品。
6.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虽未立即报告,但采取了管控措施的。
责令改正
3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二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次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5.涉案医疗器械符合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要求,且有属于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医疗器械。
6.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虽未立即报告,但采取了管控措施的。
责令改正
4 对化妆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次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5.涉案产品不属于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产品。
6.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虽未立即报告,但采取了管控措施的。
责令改正
5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聘用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首次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5.已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有证据证明非管理者责任。
责令改正
6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首次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5.非防疫和应急用医疗器械。
1.责令改正
2.收缴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
7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首次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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