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3-09-2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4号 索引号:xfjydd/1695714023101
2023 年 9 月 14 日,隆尧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隆尧县太行路泡泡堂歌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单位一层西侧放置点 4 具 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未安装保险装置,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6.7.1.1 条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7.2 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隆尧县太行路泡泡堂歌厅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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