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冀隆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8号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2-09-2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8号 索引号:xfjydd/1664441770524
2022年9月13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北旺前金属钉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包装车间连接空调的线路未穿阻燃管保护且电闸敷设在木板上,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要求,责令单位于2022年9月16日前整改。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冀消[2022]6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规定,对河北旺前金属钉制造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仓库的空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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