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冀隆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1号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2-06-2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2号 索引号:xfjydd/1656376808991
2022年6月13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对隆尧县一里庄北方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超市一层面点区连接电磁灶的线路未穿阻燃管保护,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8.2.2项要求,责令单位于2022年6月16日前整改。2022年6月17日期满复查发现隐患逾期未改。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冀消[2022]6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规定,对隆尧县一里庄北方购物广场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一层面点区的电磁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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