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1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19号 索引号:xfjydd/1639365016269
2021年12月6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在对隆尧县樾江山小区一期施工现场(地址:隆尧县滏阳街与金隆路交口东南角,承建单位: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忠根)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西南侧一处室外消火栓未按行业标准配备水枪、水带,责令单位进行整改。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690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隆消即字[2021]第0013号)和项目负责人王忠根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冀消[ 2020 ] 15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