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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03 字体:【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18号    索引号:xfjydd/1639364818456

2021年11月16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在对隆尧县兴庄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连接玉米脱粒机的线路杂乱未穿阻燃管保护,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21348-2019)8.2.2.2项要求,责令单位于2021年11月19日前整改。2021年11月20日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66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隆消限字[2021]第033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1]第0668号)和法定代表人黄学坤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冀消[2020]152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规定,建议对隆尧县兴庄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玉米脱粒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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