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01号 索引号:xfjydd/1638867520601
2021年1月4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河北佰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办公室内连接空调的线路未穿阻燃管保护,违反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21348-2019)8.2.2.2项规定,责令于2021年1月7日前改正。2021年1月8日复查发现,办公室内连接空调的线路仍未穿阻燃管保护,复查不合格。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00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隆消限字[2021]第000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 [2021]第0013号)、法定代表人马峰波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冀消[2020]152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规定,拟给予河北佰隆食品有限公司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办公室的空调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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