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04号 索引号:xfjydd/1638867311007
2021年4月1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在对隆尧县东良镇家乐园综合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层营业厅南侧安全出口处一具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13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隆消即字[2021]第0003号)和负责人安武江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冀消[2020]15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隆尧县东良镇家乐园综合超市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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