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05号 索引号:xfjydd/1638867194069
2021年5月12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在对隆尧县凤溪家具厂(地址:隆尧县北楼乡南楼村,经营者:胡胜杰)进行检查时发现,单位西侧一处室外消火栓栓头锈蚀无法打开。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222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隆消即字[2021]第0004号)和经营者胡胜杰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冀消[2020]15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隆尧县凤溪家具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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