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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07 字体:【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索引号:xfjydd/1638866901147

2021528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河北大河阀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东侧一处室内消火栓被机器设备遮挡,无法当场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025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隆消即字[2021]0006号)和法定代表人杜利波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冀消[2020]15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河北大河阀门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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