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09号 索引号:xfjydd/1638866722117
2021年6月2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在对隆尧百佳优鲜生活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层营业厅连接冷藏柜的线路未穿阻燃管保护,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21348-2019)8.2.2.2项规定。责令2021年6月5日前整改。2021年6月7日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复查不合格。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27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隆消限字[2021]第0125号)和经营者杨令真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冀消[2020]152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规定,建议对隆尧百佳优鲜生活便利店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一层冷藏柜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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