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10号 索引号:xfjydd/1638866420226
2021年6月29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飞在对隆尧县天祥综合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层营业厅北侧安全出口处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单位整改态度积极。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336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隆消即字[2021]第0008号)和经营者耿佳乐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 冀消[2020]15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给予隆尧县天祥综合购物广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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