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13号 索引号:xfjydd/1638865976882
2021年7月13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河北金翅鸟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北侧、西侧安全出口处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 0 2 1 ]第0 3 7 0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隆消即字[2021]第0011号)和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冀消[2020]15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给予河北金翅鸟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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