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1-12-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隆(消)行罚决字〔2021〕0015号 、0016号 索引号:xfjydd/1638865395850
2021年9月24日,隆尧大队执法人员在对隆尧西范村童趣熊儿童娱乐园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层营业厅东侧放置点2具4kg干粉灭火器没有安装保险装置,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6.7.1.1项,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7.2项,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令2021 年9 月27 日前整改。2021年9月28日复查发现,隐患未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001和00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隆消限字[2021]第0264号)和经营者牛胜卫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冀消[2020]15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给予隆尧西范村童趣熊儿童娱乐园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给予隆尧西范村童趣熊儿童娱乐园经营者牛胜卫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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