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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第8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3-10-20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索引号:zfb/1697788159094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第8号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348014366A。

法定代表人:张龙朴,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史某某不服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做出的对举报编号1130525002023062150997239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8月14日下达补正通知书,于8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做出的举报编号1130525002023062150997239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瑞昊茹旗舰店”支付12.9元购买“汉堡锅”一份,订单编号:230617-049471855482976,商家通过邮政快递:9854480540381发出,本人在2023年6月20日签收。本人于2023年6月21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7月3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立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立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该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未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另外,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所销售的汉堡锅有出厂合格证(未标注食品接触用),但无厂址(不详细)、生产日期、材质、规格型号、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回复称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地址开展实地核查,举报不属实。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申请人表示难以信服。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同时上传材料可以证明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执法部门,徇私舞弊,并未重视举报问题,也未以法律为准绳,更未以事实为依据来办理此事,执法不严格,执法意识淡薄,监管严重缺失,玩忽职守,履职不尽责,尸位素餐,包庇纵容商家继续违法经营,存在庸政懒政的嫌疑,属于失职渎职行为,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自收到举报后,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作出了行政行为。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盛世豪庭小区史某某举报后,于6月27日组织执法人员对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公司的相关资质,检查了涉案生产车间、成品库、发货间、产品实物、合格证等情况及产品检验报告等,现场检查发现只有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未发现有邢台亿家炊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2、通过被举报人与申请人微信聊天截图、产品照片及合格证照片比对,申请人购买的产品直径尺度不相符。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直径嘴对嘴之间的尺度为11厘米,被举报人公司的产品嘴对嘴之间的尺度为12厘米、边对边之间的尺度才为11厘米。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公司的库存产品铸铁锅嘴对嘴之间、边对边之间的尺度进行了度量,度量尺度分别为12厘米和11厘米,并查验了该公司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正面内容标识是名称:铸铁锅材质、铸铁、生产日期:2023.03、检验员:刘志霞、生产厂家: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背面标识是地址:河北省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进村路56号、保质期:10年、执行标准:QB/T3648-1999。

3、申请人提供的合格证标识内容及生产厂家不同。合格证品牌:厨小七、产品名称:铸铁锅、执行标准:QB/T3648-1999(饮食用铸铁锅)、检验员:003、产地:中国河北、生产厂家:邢台亿家炊具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在经济户籍平台查询发现,邢台亿家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邢台市柏乡县西汪乡中鲁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孙进辰。而被举报人合格证名称:铸铁锅、型号:铸铁煎蛋锅、生产日期:2023.03、检验员:刘志霞、生产厂家: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背面标识是地址:河北省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进村路56号、保质期:10年、执行标准:QB/T3648-1999。经济户籍平台查询发现: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进村路56号,法定代表人为刘志霞。

4、我局执法人员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阅了举报人史某某的举报次数,史某某对隆尧县共计举报4次,其中固城镇辖区网上销售产品投诉举报达1次,自平台开通以来以消费者举报累计达3597次。因此,申请人并不是日常普通的消费者,我局认为其是恶意举报。

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及调查情况,以及上述各项证据证明,我局于7月3日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在程序上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

综上,被投诉举报人没有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的决定合法合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史某某于2023年6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瑞昊茹旗舰店”购买“汉堡锅”一个,实付款12.9元,订单编号:230617-049471855482976,商家通过邮政快递:985448054081发出,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签收,并于6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瑞昊茹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涉嫌违法。被申请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投诉材料后,组织执法人员到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验了该公司的相关资质,检查了涉案生产车间、成品库、发货间、产品实物、合格证等情况,现场没有发现未销售的案涉被举报“汉堡锅”产品。被申请人于7月3日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史某某于2023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举报人,被申请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现场笔录、提取了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是符合生产资质的企业;提取了江苏环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铸铁锅是合格产品;提取了商家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申请人举报的“汉堡锅”并非此商家生产。因此,隆尧瑞昊茹炊具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案件不予立案的结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对举报编号1130525002023062150997239不予立案的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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