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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2〕第2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2-05-09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6905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22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隆尧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立方。

委托代理人:张超。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21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2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21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名仕健身门市合伙殴打陈某的王某某等四人依法予以处罚

申请人称:

陈某于2021年12月28日22时许,走到名仕健身门市外,名仕健身工作人员王某某等四人突然闯出来,每人手拿一根长木棍,把陈某打倒在地,并报告了城关派出所,王某某等四人面对面打伤陈某,并无正当理由。办案人员在事发现场,调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和打伤陈某的过程及陈某的伤情,都十分简单。但陈某向办案人员反映被打情况,办案人员不予理睬。其仅对陈某询问事发一天前是否砸过其名仕健身的广告牌。其实我只是在街上玩弄砖头健身,在办案人员的恐吓下我只好承认,因为26日16时刷健康码的事,向其广告牌扔过砖头。但我并没有承认砸坏了其广告牌。其广告牌可能是因为店面装修人员碰坏的。在没有有力证据证明陈某事发前一天砸坏了其广告牌的情况下,城管派出所对陈某作出了处罚决定,而对王某某等四人结伙殴打陈某之事只字未提。要知道公民享有身体权,除了有法律规定情况外,伤害人的身体都是违法的。秉公执法,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派出所的职责。而派出所办案人员执法不公。所以,申请撤销处罚决定书,并对王某某等四人结伙殴打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2021年12月26日16时许,陈某到隆尧县新华街名仕健身门市内咨询问题,因疫情防控要求,名仕健身工作人员王某某告知陈某(从保定过来)需出示行程码、健康码方能进店,陈某未出示行程码,后离开名仕健身门市。陈某因此心生不满,为泄愤出气,2021年12月27日0时许,陈某到名仕健身门市外持砖头将门市上方的LED灯广告牌砸坏,砸完后离开现场。2021年12月28日22时许,陈某再次到名仕健身门市外准备持砖头砸门市广告牌时,被名仕健身工作人员王某某发现并控制,后王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口头传唤陈某接受询问。

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6日16时许,陈某到隆尧县新华街名仕健身门市内咨询问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因门市工作人员王某某要求陈某(从保定过来)出示行程码、健康码方能进店一事,陈某心生不满。为泄愤出气,2021年12月27日0时许,陈某到名仕健身门市外持砖头将门市上方的LED灯广告牌砸坏,砸完后离开现场。2021年12月28日22时许,陈某再次到名仕健身门市外准备持砖头砸门市广告牌时,被名仕健身工作人员王某某发现并控制,后王某某报警。经被损坏广告牌制作商出具的证明,证明被损坏的LED灯广告牌价值1115元。综上,陈某因进店需出示行程码、健康码一事心生不满,手持砖头无故损坏名仕健身门市上方的LED灯广告牌,为继续发泄心中不满情绪,陈某再次手持砖头到该门市损坏LED灯广告牌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辩解、报案人指控、广告制作商出具的物价证明、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申请人陈某手持工具(砖头)两次任意损毁名仕健身门市广告牌,被损广告牌价值1115元,其违法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情节较重”情形,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021年12月2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决定。

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与事实不符。1.申请人陈某称城关派出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没有有力证据。2021年12月28日22时许,隆尧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王某某报警称:名仕健身被一男子故意砸牌匾。城关派出所赶至现场,后将砸牌匾的陈某口头传唤至城关派出所。随后办案民警对案件展开调查,询问案件双方当事人,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经查:陈某因进名仕健身门市需出示行程码、健康码一事心生不满,2021年12月27日0时许,陈某无故损坏名仕健身门市上方的LED灯广告牌。为继续发泄心中不满情绪,2021年12月28日22时许,陈某再次到该门市准备损坏LED灯广告牌时被门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辩解、报案人指控、广告制作商出具的物价证明、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综上,陈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我局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申请人陈某所称自己事发前一天并未砸坏名仕健身广告牌,只是在街上玩弄砖头健身,城关派出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没有有力证据与事实不符。2.申请人陈某称被王某某等四人合伙殴打,且城关派出所办案人员对该事不予理睬。2021年12月28日22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接报警情后赶至案发现场,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陈某始终未提及被王某某等四人合伙殴打一事,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陈某被王某某等四人合伙殴打一事。2022年1月12日,陈某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到城关派出所,称其2021年12月28日22时许被王某某等四人合伙殴打。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城关派出所民警并未不理会陈某所说其被王某某等四人合伙殴打一事,并准备对此事形成材料,但陈某表示在隆尧已找到工作以后再说,随即离开城关派出所,后陈某未再到城关派出所说其被王某某等四人合伙殴打一事。综上,申请人陈某称被王某某等四人合伙殴打,且城关派出所办案人员对该事不予理睬与事实不符。

四、被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重事实,重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隆尧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22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陈某因被名仕健身门市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不满,使用砖头将名仕健身门市上方的LED灯广告牌砸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公(城)行罚决字2021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陈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在办案过程中,陈某始终未提及被王某某等四人合伙殴打一事。以上有隆尧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视频、报案视频、店内监控视频和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21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21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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