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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隆政复决字[2021]第3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1-12-01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872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1]3

 

申请人:闫某某。

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康庄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7343408645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隆尧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东旭,隆尧县魏家庄镇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谷晓欢,隆尧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辅警。

申请人闫某某对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魏)不决字[2021]00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6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写:闫某某自己做到了地上,整过程没有人对闫某某进行攻击殴打或伤害,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本人有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张某某推打闫某某,本人有证人作证张某某曾承认自己是打劫的,然后扬言不让闫某某出魏家庄镇,后又扬言开车压死闫某某。我向魏家庄派出所报案,被黑社会打劫,魏家庄镇派出所对我的口供只字未提,对我同事口供只字未提,弄虚作假。申请人不服公安局作出的隆公(魏)不决字[2021]00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1、案件的基本情况。2021425日下午18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其驾驶车辆行驶至魏家庄镇白尚线魏家庄村与王贯庄村交界处时,被不明身份人员拦住并殴打。经查,申请人姐姐闫某某驾驶车辆将魏家庄镇魏家庄村村北张某家的空闲宅基地围墙墙头撞倒后离开现场,后闫某某电话联系申请人,二人分别驾驶车辆返回现场西侧,张某、张某某(张某父亲)赶到现场后发现闫某某驾驶的汽车前部已经损坏便向闫某某询问,闫某某否认,且随后驾车离开,张某、张某某拦住申请人询问情况,申请人停车下车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申请人情绪激动,有肢体动作,向张某某跟前凑,张某看到后伸手挡在了申请人和张某某身体中间,将申请人拦住,制止申请人继续往张某某跟前凑,随后申请人一边指着张凯喊“打人了,打人了”一边自己坐在了地上

2、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和法律依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有申请人指控、张某供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称其有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证明张某某推打申请人,有证人作证证明张某某称自己是打劫的,并扬言不让申请人出魏家庄镇等,申请人还称魏家庄镇派出所对申请人及其同事的口供只字未提,弄虚作假。事实是我局民警经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和对在场人员进行询问查明,申请人在向张某某身体靠近过程中,申请人情绪激动,有肢体动作,张某伸出左手拦在张某某和申请人身体中间,阻止申请人继续靠近张某某身体。在此过程中,张某为防止申请人与张某某发生冲突,才自然性的、防卫性的用左手将申请人拦开,不属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故该案中张某、张某某不存在推打申请人的行为。张某、张某某因自家墙头被撞一事而拦申请人车辆,是想询问申请人是否认识闫某某,并不存在打劫一说。申请人称张某某扬言不让其出魏家庄镇等,经调查,无证据证明。我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并展开调查,对申请人、闫某某、申请人同事及相关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查看了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查清了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了隆公(魏)不决字[2021]00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情况。

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重事实重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425日,闫某某报警称其驾驶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拦住并殴打。隆尧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魏家庄派镇出所民警经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和对在场人员进行询问,查明:张某、张某某因自家墙头被撞一事而拦闫某某的车辆,其是想询问闫某某是否认识闫慧慧,并不存在打劫一说,张某、张某某不存在推打闫某某的行为。闫某某称张某某扬言不让其出魏家庄,后又扬言开车压死闫某某,经调查无证据证明。624日,隆尧县公安局作出了隆公(魏)不决字【2021】第00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嫌疑人陈述、申辩 、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魏)不决字[2021]00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魏)不决字[2021]00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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