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隆政复决字[2021]第6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1-12-2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178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1]第6号
申请人:郑某某,住隆尧县隆尧镇。
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现彬,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申请人郑某某对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隆自然资2021-009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隆自然资2021-009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没有收到告知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程序违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是一种剥夺了本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撤回。根据决定书上所说擅自在村西北建设门市的说法有误,因为我建设经营场所是与村委会协商沟通后所建,也是根据县政府号召搞活乡村经济,发展致富,建设为仓储销售公司和住宅。按建设时间年限,经查阅相关文件,此建筑还不在城乡规划法约束之内,查找资料得知城乡规划法由国务院于2008年1月1日发布实施,本建筑是在2005年以前形成了建筑事实,不能说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因为是先建成后立法,根据决定书所说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有用法不妥之处,所以本人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面事实情况,不能说是违反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属历史遗留,本人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给本人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更应该依法依规帮助本人补办相关合法手续,请求人民政府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隆自然资2021-009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郑某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隆尧镇沙湾村村西北建门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申请人郑某某不服该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应当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隆自然资2021-009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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