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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隆政复决字[2021]第4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1-12-29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176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1]4

 

申请人:国某某,住隆尧县隆尧镇。

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现彬,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申请人国某某对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隆自然资2021-00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110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隆自然资2021-00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送达《拆迁决定书》前,没有出示过任何相关的拆迁文件,属于违规。最高法不认为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认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我在建设面粉厂时,国家大力提倡兴办企业,镇与村委会给予大力支持。我与沙湾村委会2005年签订租地协议,建面粉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实施。我2005年建的面粉厂,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才实施,我怎能违反本法第41条?我在建厂前后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我罚款,在我认为既然已经处罚了我,就算默认我建的面粉厂合法,请求人民政府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隆自然资2021-00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国某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隆尧镇沙湾村西北建面粉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申请人国某某不服该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应当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隆自然资2021-00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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