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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隆政复决字[2021]第2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1-11-23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5992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1]2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康庄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7343408645。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隆尧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超,隆尧县魏家庄镇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琳琳,隆尧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21]第0345号、第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6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21]第0345号、第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021年4月9日上午,王某某因其林地挖沟一事怀疑是申请人所挖,4月9日上午王某某先去地里找申请人之子李某某,蛮横要求李某某将林地的沟整理好。因该沟不是李某某所挖,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言语威胁李某某,并扬言要打李某某,用土堵住申请人家门。申请人到地里见到李某某,听说王某某污蔑申请人一家人挖沟的事,随即于4月9日11时许到王某某家中理论。申请人在门口见到王某某妻子,其妻子称王某某在南屋,申请人进入院中喊王某某出来把事情说清楚。王某某上前辱骂申请人,掐住申请人脖子并用拳头殴打申请人,骑到申请人身上,对申请人肆无忌惮的殴打,稍后从院中拿铁锹准备再打申请人,被村支书孙某某拦住。后申请人被家人送入隆尧县医院住院5天,花费5000余元。王某某目无法纪,肆意殴打年满69周岁的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王某某肆意殴打伤害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情节较为恶劣,应当对王某某予以拘留,但被申请人仅对王某某罚款500元草草结案,对王某某处罚明显不当。申请人到王某某家中只是核实谁说申请人挖坑的事实,目的不是打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王某某打架的事实错误。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隆尧县公安局未向申请人出示法医鉴定结论,仅口头告知,也未告知申请人再次鉴定的权利,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不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2021年4月9日11时许,在隆尧县魏家庄镇李贾村王某某家中,申请人以王某某说自己在其地里挖沟一事找到王某某,后发生争吵、打架。经鉴定,申请人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基本情况有违法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王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与实事不符。1.本案中申请人因王某某耕地挖沟一事前往王某某家而引发打架。结合王某某供述、孙某某证言、隆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受伤部位(左手背部0.6厘米划伤痕,右手手腕内侧1厘米划伤痕)来看,鉴定结论申请人未构成轻微伤,申请人所称的王某某掐住其脖子进行肆意殴打的指控证据不足。2.王某某是在申请人先辱骂、动手后,王某某才将申请人按倒在地并骑在其身上,为进一步防止申请人对其抓打,王某某采取摁住申请人双手的方式控制申请人,直到村支书孙某某到场将两人拉开,但王某某骑在申请人身上进行阻止的行为存在不当。王某某与申请人系同村村民,又是亲戚,法医鉴定申请人未构成轻微伤,依据《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案属于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危害后果较轻的情形,系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量罚适当。3.申请人的伤情鉴定结论于2021年4月26日由隆尧县司法局鉴定中心作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告知申请人并对其宣布伤情鉴定全部内容,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全程录像,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重事实重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9日李某某报警,隆尧县公安局及时出警,经调查查明,李某某因耕地内挖沟一事前往王某某家,发生争吵、打架。隆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李某某未构成轻微伤。4月30日,隆尧县公安局告知李某某伤情鉴定结果,李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隆尧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隆公(魏)行罚决字[2021]第0345号、第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21]第0345号、隆公(魏)行罚决字[2021]第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21]第0345号、隆公(魏)行罚决字[2021]第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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