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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隆政复决字[2021]第1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1-07-28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5519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

 

申请人:曹某。

申请人:曹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兴龙,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隆尧县隆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尧县柴荣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波,隆尧县隆尧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5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尧县隆尧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依法决定隆尧县隆尧镇人民政府公开隆尧县隆尧镇北和村135号院、158号院办理宅基地时的申请表、村委会讨论记录、审核表等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1410日,申请人依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向隆尧县隆尧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156日,隆尧县隆尧镇人民政府对曹某曹某张某申请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隆尧县隆尧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请求贵局予以撤销,并且依法决定隆尧县隆尧镇人民政府公开隆尧县隆尧镇北和村135号院、158号院办理宅基地时的申请表、村委会讨论记录、审核表等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的政府信息。理由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隆尧县隆尧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的政府信息;2.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农村社员,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程序上均需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核。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不符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而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关于202156日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答复书》中明确答复了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掌握范围,建议申请人向隆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等法律条款,系指乡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发放过程中有过程审批权限,但是该审批权不等于审批资料需要在乡镇政府存档,根据《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该部分资料由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因此,本机关没有该项存档事实,故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公开上述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410日,申请人曹某曹某张某向被申请人隆尧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隆尧县隆尧镇北和村135号院、158号院办理宅基地时的申请表、村委会讨论记录、审核表等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隆尧镇人民政府于202156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隆尧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2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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