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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隆复决字(2020)第6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0-08-01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3499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复决字(2020)第6号


申 请 人:李某,李某。

被申请人:隆尧县行政审批局,住址:隆尧县康庄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MB0X44986R。

法人代表:张东亮,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彬,男,隆尧县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股职员 。

申请人李某、李某请求确认隆尧县行政审批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6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依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李某、李某,在柴荣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承包唯一的口粮田(系基本农田),因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综合楼被征收。隆尧相关部门虽然于2017年6月份将那个已在申请人耕地上停工烂尾7年余的违法建筑隆尧县交通综合楼9层的框架从地表面上向西平移到距离申请人耕地仅约10米远的其他百姓的基本农田上,但直到今日,县交通综合楼原楼座地表面下十几米深的水泥地基仍然占压着申请人的耕地,致使申请人仍无法正常耕种、生产;且“新址”的县交通综合楼建设项目与申请人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新址的)县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相关的审批手续及附件,并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所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和原件核对无误的专用章,如该文件不存在,请书面告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签收后,却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该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其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依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陈述:

对被答复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隆复答字【2020】6号),答复人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020年3月17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李某、李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图1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签收截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将答复文书邮寄给申请人(附件1:图2.2020年3月24日邮件交寄单),EMS官方APP在线快递查询快递单号显示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3月25日签收(附件1:图3.申请人邮件签收截屏)。我局已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李某,2020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隆尧县行政审批局邮寄申请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新址的)县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相关的审批手续及附件,并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所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和原件核对无误的专用章,如该文件不存在,请书面告知。”被申请人隆尧县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3月17日签收,2020 年3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答复:“经调查了解,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楼(以下简称交通综合楼)项目是2010年左右开工建设的,而隆尧县行政审批局是2015年11月经隆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关于印发隆尧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隆政办发(2015)18号),故交通综合楼项目未经我局审批,你们申请公开的交通综合楼勘验定界验收报告、勘验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及相关附件档案资料也未在我局存档,请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请,谢谢配合。” 2020年3月25日申请人李某签收。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李某申请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新址的)县交通综合楼相关信息,被答复人隆尧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楼(旧址的)相关信息的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李某、李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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