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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隆复决字(2019)第16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0-05-06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2682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复决字(2019)第16号

  申 请 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人。

  李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址:隆尧县柴荣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752439817W。

  法人代表:李 泽,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栋领,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制办业务负责人。

  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不服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李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期间,2020年1月17日延期审理,2020年2月9日中止审理,2020年4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9日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李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系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村民,依靠承包本村集体土地务农为生,至今仍在承包期内。因所在村组至今仍未给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的土地承包权属证书,为核实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情况,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权属方面(包括申请人依法应承包的耕地亩数)的信息资料。”

  被申请人2019年9月27日签收后,却于2019年10月9日在《答复书》中辩称土地承包权属证书等相关信息不属被申请人职能范围之内,并称应向农业部门申请,以此为借口推卸了其依法应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书》内容坚决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书》内容及其该种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9日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李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陈述: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人无法定公开职责

  申请人向答复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方面的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答复人未参与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因此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定公开职责。

  二、答复人依法作出答复,不具备撤销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答复人在没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形下,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依法应当维持答复人的答复意见。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望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的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是隆尧县东河村村民,2019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权属方面(包括申请人依法应承包的耕地亩数)的信息资料”。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 年10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了《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李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申请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权属方面(包括申请人依法应承包的耕地亩数)的信息资料”,被答复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李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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