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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隆复决字(2019)第15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0-05-06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2681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复决字(2019)第15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隆尧县

  隆尧镇东河村人。

  李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隆尧县农业农村局。住所:隆尧县象城街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0006762463。

  法定代表人:白庆霞,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立明,男,农业局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19年11月25日以邮件寄送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期间,2020年1月17日延期审理,2020年2月9日中止审理,2020年4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9月22日作出的《答辩状》;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系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村民,依靠承包本村集体土地务农为生,至今仍在承包期内。因所在村组至今仍未给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的土地承包权属证书,为核实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情况,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于2019年9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权属方面(包括申请人依法应承包的耕地亩数)的信息资料。”被申请人2019年9月17日签收后,却于2019年9月22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所谓的《答辩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辩状》内容坚决不服,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该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属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其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档案保管等职责,被申请人的答辩词没有任何合法的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在其《答辩状》中亦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机关和申请期限,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辩状》内容及其该种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系拒不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申请人 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9月22日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辩状》;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陈述:被答复人李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权属方面的信息资料”,我局于2019年3月8日向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当面送达了信息公开答复。2019年9月15日,申李某某、李某某又向我局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权属方面(包括申请人依法应承包的耕地亩数)的信息资料”,我局于2019年9月22日以《答辩状》的形式对被答复人李某某、李某某进行了答复,我方意见和主张已经在上述答辩状中完整陈述,被答复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

  被答复人多次频繁申请信息公开,违背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规则,不符合受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受理。” 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贵单位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系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村民,二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权属方面的信息资料”。被申请人隆尧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3月8日向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当面送达了《答复意见》。2019年9月15日,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向被申请人隆尧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权属方面(包括申请人依法应承包的耕地亩数)的信息资料”,被申请人隆尧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9月22日以《答辩状》的形式对被答复人李某某、李某某进行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申请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权属方面(包括申请人依法应承包的耕地亩数)的信息资料”。被答复人隆尧县农业农村局分别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9月22日以《答复意见》、《答辩状》形式进行了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隆尧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答辩状》。

  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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