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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隆复决字(2019)第14号)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0-05-06 字体:【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2680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复决字(2019)第14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隆尧县

  隆尧镇东河村人。

  李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隆尧县康庄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566162543K。

  法定代表人:贾彦杰,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男,法制股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19年11月25日以邮件寄送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期间,2020年1月17日延期审理,2020年2月9日中止审理,2020年4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3、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系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村民,依法承包本村集体土地为生,至今仍在承包期内。2010年5月18日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在申请人唯一口粮田(系基本农田)上进行施工挖掘地基,用以新建县交通局交通综合楼项目,致使申请人依法承包的土地无法再继续耕种。为核实被申请人征收的合法性,特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东河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表等相应的审批手续。”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签收后,至今未就该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任何答复。故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隆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做出了所谓的《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该严重不作为行为严重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上述所有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陈述: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贵单位应当予以驳回。

  一、李某某、李某某二人申请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的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东河村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表及相应的审批手续。所谓的交通局综合楼实际是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共同建设的办公楼,该楼建成后由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和隆尧县医疗保障局共同使用。该楼的相关审批手续:1、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冀政转征函【2016】609号)《关于隆尧县2016年度第四批建设用地批复》;2、征地告知书(2016年6月24日);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2016年6月30日);4、隆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第10号(2016年10月18日),以上信息隆尧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在隆尧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发布,二被答复人欲了解的政府信息已经合法公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李某某、李某某二人申请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的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东河村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表及相应的审批手续等公开内容,应由相应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李某某、李某某二人申请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的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为此,应当向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隆尧县柴荣大街136号,电话:0319-6682256)申请公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隆尧县行政审批局制作,应当向隆尧县行政审批局(地址:隆尧县康庄路502号,电话:0319-6687002)申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隆尧分局制作,应当向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隆尧分局(地址:隆尧县柴荣大街92号,电话:0319- 6682566)申请公开,请支持答复人的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系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村民,二人于2019年5月25日用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面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东河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表等相应的审批手续。” 2019年5月30日被申请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签收后没有答复。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向隆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隆尧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隆复决字(2019)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了《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申请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东河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表等相应的审批手续”。被答复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答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为此,应当向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隆尧县柴荣大街136号,电话:0319-6682256)申请公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隆尧县行政审批局制作,应当向隆尧县行政审批局(地址:隆尧县康庄路502号,电话:0319-6687002)申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隆尧分局制作,应当向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隆尧分局(地址:隆尧县柴荣大街92号,电话:0319-6682566)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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