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下放事项告知书
来源:莲子镇镇政府 时间:2021-10-1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lzzzzf/1638262400474
事项名称: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申报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在医师注册个人端系统中提交注册申请,接收单位同意后打印一式三份)
2.资格证原件复印件(首页、内页)一份(助理升执业-助理执业证书交回)(未领取资格证的申请人可在医师注册个人端系统将医师资格截图打印下来作为证明)
3.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复印件(每一页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注意邮箱中有普通类别和全科两个版本,选其一)
4.小二寸白底近期照片2张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请注明联系电话,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办理可不提供)
备注: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禁止性要求:
取得医师资格,符合注册条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医师执业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在医师注册个人端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打印)
2.执业证和资格证复印件及医师考核表(需变更执业范围的还需提交培训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变更执业地点需提供)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请注明联系电话,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办理可不提供)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人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并经过医疗机构初审同意,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电话:6592533
监督电话:65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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