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下放事项告知书
来源:莲子镇镇政府 时间:2021-09-2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lzzzzf/1638262044723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申报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8.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9.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0.财务负责人信息表
11.联络员信息表
12.私营企业党建表
13.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
1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的,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合作社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负责人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的,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合作社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新设企业1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等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电话:6592533
监督电话:65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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