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来源:水务局 时间:2022-08-0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shuiwuju/1678869672621
|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 |||||||||
| 收费项目 | 征收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 电话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隆尧县水务局 | 元/平方米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 在本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征收)应缴费额得核定,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征收 | 一、《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下列情况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0319-6692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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