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4-06-2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索引号:lyxsfj/1718853552395
| 隆尧县司法局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社会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等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相关处罚的案件,制定两名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 6、送达阶段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的处罚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的处罚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县司法局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推荐考评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1、接收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在结案时,应当向司法局提交有关的案件调解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结案材料,司法局接收相关材料,并出具接收凭证。 2、审查和决定责任:司法局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3、给付:对于材料齐全的,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适当的误工补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侵占、私分、挪用人民调解员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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