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基础清单
来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5-0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lyxcgj/17151334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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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基础清单 | ||||||||||||||
| 单位: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是否子项 | 行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 处罚 |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1.警告责任: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1.警告责任:对在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改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8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3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1.警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改正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4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公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十九条第二款 1.警告责任: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改正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5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 1.警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改正,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6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 1.警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改正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7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1.警告责任: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停止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8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 1.警告责任: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停止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9 | 行政 处罚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0 | 行政 处罚 | 对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没有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1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2 | 行政 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1、警告责任:发现不按照相关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违法行为,若情节比较轻微,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则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立案责任:对情节严重,有明显社会危害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第十九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13 | 行政 处罚 | 对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4 | 行政 处罚 | 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或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未经批准的;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 1.警告责任: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或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未经批准的;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15 | 行政 处罚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1.警告责任:对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其它影响环境卫生进行现场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现场改正。 2.立案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第十九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 |
| 16 | 行政 处罚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7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8 | 行政 处罚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9 | 行政 处罚 |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遵守下列规定的;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九)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十)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0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1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2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3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4 | 行政 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5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 | 90天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6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 | 90天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7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 | 90天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8 | 行政 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9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0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 | 90天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1 | 行政 处罚 | 对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 | 90天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2 | 行政 处罚 | 对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 | 90天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3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4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5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6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7 | 行政 处罚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8 | 行政 处罚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天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9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0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1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2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3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施工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4 | 行政 处罚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经过检测评估,城市桥梁尚未构成危桥的,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警示标志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5 | 行政 处罚 |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6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占用绿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7 | 行政 处罚 | 对损毁绿地、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8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9 | 行政 处罚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侵占绿地行为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50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51 | 行政 处罚 | 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没有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3号)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52 | 行政 处罚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3号)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53 | 行政 处罚 | 对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54 | 行政 处罚 | 对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涉嫌未定期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违法行为,且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处罚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同1-1。 4.同1-1。 | |
| 55 | 行政 处罚 | 对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涉嫌未定期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违法行为,且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处罚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同1-1。 4.同1-1。 | |
| 56 | 行政 处罚 | 对热用户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的;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涉嫌未定期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违法行为,且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处罚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同1-1。 4.同1-1。 | |
| 57 | 行政 处罚 | 对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实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挖坑、掘土或者打桩的;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的;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爆破作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涉嫌未定期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违法行为,且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处罚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同1-1。 4.同1-1。 | |
| 58 | 行政 处罚 |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涉嫌未定期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违法行为,且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处罚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同1-1。 4.同1-1。 | |
| 59 | 行政 处罚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0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1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2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3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4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相关信息的;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5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6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7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8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维护和养护责任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9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70 | 行政 处罚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71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72 | 行政 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市区范围内)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73 | 行政 处罚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未安装油烟净化措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74 | 行政 处罚 | 对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75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向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行为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 1.立案责任:对未经同意擅自向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76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1.立案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冀法函[2007]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邢台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严重影响公共交通道路通行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77 | 行政 处罚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违反非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冀法函[2007]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邢台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严重影响公共交通道路通行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78 | 行政 处罚 | 对在路沿石以上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第七十九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对在路沿石以上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冀法函[2007]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邢台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行使公共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严重影响公共交通道路通行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79 | 行政 处罚 | 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户外公共场所)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010年3月4日公布卫生部令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 1.立案责任: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户外公共场所),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80 | 行政 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植物以及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81 | 行政 处罚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洞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县城管局内部股室移送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同1-1。 3.同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82 | 行政 处罚 |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 排放不达标。 未设置公示牌、围挡或者围墙或不符合标准;未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垃圾、植土、弃土、余土等未及时清运的;土方作业或建(构)筑物拆除中未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建设施工、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2月7日公布的河北省政府令1号)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 排放不达标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83 | 行政 处罚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2月7日公布的河北省政府令1号)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 排放不达标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84 | 行政 处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七十八、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未履行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85 | 行政 处罚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90天 | 无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夜间建筑施工未审批和公告周边居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8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8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8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标准和规定,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91 | 行政处罚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9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94 | 行政强制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公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一项 | 1.催告责任: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2.执行责任: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 95 | 行政强制 |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无 |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03年7月18日公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条第五项 | 1.调查责任: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必须佩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城建监察证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处罚。 2.告知责任: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鉴定责任: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需要作技术鉴定或者涉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结论、赔偿标准和数额,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执行责任: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依法登记保存的工具和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并由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三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对登记保存的工具和有关物品,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保管期间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城市建设监察职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 (二)对城市建设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投诉不受理或者不调查处理的; (三)不严格施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96 | 行政 强制 | 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三条 | 1.警告责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2.执行责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
| 97 | 行政 强制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三条 | 1.警告责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2.执行责任: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
| 98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自行负责的附属绿地绿化规划和建设的检查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1、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对未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擅自变更规划、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或擅自变更、附属绿地绿地率不达标的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对单位附属绿地未按规定规划和建设的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 3、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警告责任:单位附属绿地未按规定进行绿化规划和建设,进行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1、《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监督的; 3.因监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监督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的; 6.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99 | 行政检查 | 对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的监督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 1、监督责任:《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2、调查责任:对单位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管理的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 3、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警告责任:对单位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管理,进行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6、古树名木普查,古树名木登记建档,古树名木挂牌,古树名木复壮保护。 | 1、《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5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7、《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8、《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监督的; 3.因监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监督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的; 6.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 ||
| 100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道路施工的检查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710号)第十七条 | 1、监督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710号)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调查责任:对对城市道路施工的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 3、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警告责任:对城市道路施工的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710号)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城市道路施工的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监督的; 3.因监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监督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的; 6.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01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的检查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71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监督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710号)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调查责任: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 3、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警告责任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710号)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监督的; 3.因监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监督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的; 6.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02 | 行政 检查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的检查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四十四条 | 1、监督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2、调查责任: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的检查,询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 3、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警告责任: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的检查未按规定进行排放,进行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监督的; 3.因监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监督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的; 6.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3 | 行政 检查 | 对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及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检查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 1、监督责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2、调查责任:对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及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 3、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警告责任:对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及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及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监督的; 3.因监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监督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的; 6.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4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条 | 1、监督责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2、调查责任: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 3、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警告责任: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的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公布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的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监督的; 3.因监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监督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的; 6.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05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定期检查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公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十一条 | 1、监督责任:《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2、调查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定期检查、询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 3、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警告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进行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监督的; 3.因监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监督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的; 6.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 106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检查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三条) | 1、监督责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调查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定期检查、询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 3、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警告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进行警告,告知所犯条例。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
| 107 | 行政 许可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 | 无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事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108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 | 无 | 《城市绿化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 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事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批违反相关政策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109 | 行政确认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法人、其他组织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4)、《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12)《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标志牌式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对古树名木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古树名木进行建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古树名木进行标记。 5、事后监管责任:对确认为古树名木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4)、《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12)、 《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标志牌式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古树名木建档标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古树名木建档标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4)、《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12)、 《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标志牌式样》 | ||||
| 110 | 行政奖励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一章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奖励。《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一章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奖励。《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11 | 行政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环卫和市政管理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需要组织开展表彰奖励但未开展的情形; 2不需要表彰奖励但开展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有权力和应尽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表彰奖励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 112 | 行政 征收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垃圾费稽征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 | 邢台市物价局《邢价经费字【2013】22号》,详细见责任事项依据。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按季征收)、免缴、减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理由、期限和减交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办理退费和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稽查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邢台市物价局《邢价经费字【2013】22号》,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1、城市居民3元/月/户。 2、暂住人员2元/月/人。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1.8元/月/人向 单位收取。 4、住宿学校和非住宿学校分别按0.2元/月/人和0.1 元/月/人向学校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免收)。 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馆、宾馆、酒店住宿按1.8元/月/床位(实际床位的80%)向单位或经营者收取。 6、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外摊点按1元/天/摊位。 7、商业网点(包括各类超市、商场、洗车、维修、加工等沿街门店)按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4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0.3元/月.平方米 8、餐饮娱乐业(包括饭店、饮食业、桑拿、洗浴、网吧、歌舞厅、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0.8元/月.平方米,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6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0.4元/月.平方米; 9、经城管部门批准同意,以上未涵盖的单位和个人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厂的,按30元/吨计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2、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擅自免征、减征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13 | 行政 征收 | 建筑垃圾处理费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规划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 | 隆尧县发展改革局文件,隆发改价格【2018】10号1、建筑垃圾处置费每吨3元,2、建筑垃圾代运费3元/吨。一公里。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按季征收)、免缴、减交建筑垃圾处理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建筑垃圾处理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交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理由、期限和减交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交建筑垃圾处理费。办理退费和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稽查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隆尧县发展改革局文件,隆发改价格【2018】10号1、建筑垃圾处置费每吨3元,2、建筑垃圾代运费3元/吨。一公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2、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擅自免征、减征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14 | 行政 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修复费 | 否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 | 冀建城【2015】43号,附标准在责任事项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 第 19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710 号《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税〔2015〕 68 号;条款号:第二条; 3.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城〔1993〕410 号;条款号:全文; 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依据 文号:冀建城〔2015〕43 号;条款号:全文; 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财非税〔2020〕 13 号;条款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按季征收)、免缴、减交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交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理由、期限和减交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交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办理退费和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稽查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19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710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税〔2015〕 68 号;条款号:第二条; 3.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城〔1993〕410 号;条款号:全文; 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依据 文号:冀建城〔2015〕43 号;条款号:全文; 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财非税〔2020〕13 号;条款号:全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2、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擅自免征、减征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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