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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人注意啦!电动自行车逾期未挂牌有什么后果?如何处理?

来源:山口镇政府 时间:2022-07-07 字体:【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索引号:skzrmzf/1660548488727

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区域的;

(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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