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这些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尹村镇政府 时间:2021-11-1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索引号:yczzf/1639535115052
防疫期间,这些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期
多地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为帮助广大群众理解疫情防控中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认清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以下这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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