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及待遇问题(二)
来源:尹村镇政府 时间:2021-11-2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yczzf/1638776377549
4.没有达到缴费年限怎么办?
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当期在职缴费基数为基数。补缴标准按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的7%。
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单位和个人(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也可按在职职工标准延续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正常缴费中断超6个月补缴的,可补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但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工作调动补缴的除外。)
因中断缴费和欠缴医保费需补缴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由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5.居民转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年限能否转换?
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其在本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4年(不包括原新农合),可折1年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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