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尧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来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3-05-1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索引号:lyxcgj/1683766958934
关于隆尧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为切实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划定隆尧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为:
(一)污水处理厂、雨污泵站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为保护线以内的区域。
(二)各类排水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项目建设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提出管线保护范围要求,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保护。
二、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擅自接入、混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七)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破环、影响运行安全和环境污染等后果的,依法严格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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