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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若干措施》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3-06-06 字体:【  

体裁分类:其他    索引号:tyjrswj/170165470275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落地见效,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和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若干措施》(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加强师范专业人才培养
1.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师范类院校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投档。配合省有关部门落实好高校招生结构优化、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招生计划扩大等政策措施。
2.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的,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并根据个人需要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
3.退役军人报考专升本师范专业,可结合相关人才培养实际,合理确定对应专业范围。
4.依托师范院校对符合基本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教育教学能力培训。用好“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基地”,开展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培训。
5.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技能培训项目范围,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拓宽到中小学任教渠道
6.市、县(市、区)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单列计划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符合报考条件退役军人数量确定。
7.在招聘中小学教师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条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8.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9.对已取得教师资格证尚未通过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的,纳入“退役军人中小学教师人才储备库”,有针对性地专项培养。
10.建立退役军人教师纳入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结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毕业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
11.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
三、支持退役军人教师成长
12.注重发挥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思想教育、体育训练、安全保卫、应急处突等方面承担更多工作任务。
13. 退役军人被中小学正式聘用后,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14.对教学工作中产生的学历提升、交流任职、学术研讨、学习培训等机会,条件相近的优先考虑退役军人。
15.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
16.深入挖掘退役军人教师先进事迹,选树先进典型。对贡献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最美退役军人”等候选对象。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7.市、县(市、区)要在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商会议,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18.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协调落实师范专业退役军人学生资助等相关经费。
19.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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