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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来源:行政审批局 时间:2019-07-15 字体:【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559088744/2019-0011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为加强对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 "音像记录设备" )是指为执法人员配备的进行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

第三条 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配备相应的设备: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全监督;

(二)为现场执法的人员配备至少两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科室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设备的使用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前应当仔细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执勤用语、动作。

第六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第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硬盘中。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定期抽取音像记录设备摄录的音像资料,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审批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现场执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音像资料外借、外泄、私用。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现场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将音像记录设备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审批事项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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