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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来源:行政审批局 时间:2019-11-15 字体:【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559088744/2019-00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股室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局各行政执法股室应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三)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三)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四)听证、论证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股室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承办股室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 本局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本局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股室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像衔接。
第十四条 本局各执法股室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本局各行政执法股室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局执法股室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本局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第十八条 本局各行政执法股室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十九条 本局各行政执法股室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条 本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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