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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尧县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1-10-11 字体:【  

体裁分类:隆政办字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隆政办字〔2021〕28号    索引号:zfb/1634009965368

隆政办字〔202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隆尧县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有关乡镇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迅速开展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登记、汇总、上报等各项工作。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对口指导工作。



隆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隆尧县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水利部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水汛〔2007〕52号)、《河北省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邢台市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等办法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任务

蓄滞洪区是防洪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流域全局防洪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县政府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开展区内居民水毁损失登记、核查,对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体现了党对灾区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关爱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应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蓄滞洪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支持区内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二、补偿范围、对象和比例

(一)补偿范围

1、本次补偿范围为今年汛期启用的宁晋泊、大陆泽蓄滞洪区滏阳河以西的受淹区域,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淹没范围进行界定

2、蓄滞洪区淹没范围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一是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是住房水毁损失;三是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二)补偿对象

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86号)和《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2年财政部令第37号,2006年修订)规定,蓄滞洪区启用后,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补偿。鉴于目前我省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情况普遍存在,在蓄滞洪区内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包括农作物种植、专业养殖、经济林种植),补偿对象为持有最终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但承包人与实际耕作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补偿的专业养殖户,持有的合法养殖承包合同也可作为补偿凭据。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应持有《林权证》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林木权属证明,或者相关土地合法承包合同。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水毁损失。

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方案的补偿范围。

(三)补偿比例

1、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农作物补偿面积为承包合同内的受淹面积,补偿比例按蓄滞洪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确定。

2、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补偿面积为实际受淹损失面积(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其以上。按棵承包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面积不足1亩的,可将棵数折算成),补偿比例按蓄滞洪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3、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非专业养殖不予补偿。畜牧专业养殖标准:年生猪出栏20头以上(不包括仔猪,含20头,下同)、肉牛出栏10头以上、奶牛(场、小区)存栏100头以上,羊出栏30只以上、兔出栏1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禽出栏2000只以上;水产专业养殖标准:精养鱼塘1亩以上,普养鱼塘5亩以上。专业养殖补偿比例按蓄滞洪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4、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其它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不予重复补偿。

5、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但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登记三项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水毁损失超过4000元的,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

6、上述补偿比例由省政府拟定,财政部水利部审查和核定后提出补偿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组织机构。人民政府成立了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分管长任协调小组组长,政府分管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下设蓄滞洪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统计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为成员单位。

2、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县水务局牵头做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总结上报工作配合省市和流域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财政负责国家和省级补偿资金下拨;县应急管理局协助核查蓄滞洪区损失;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统计局对受损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面积以及受损程度核实确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居民住房安全性(即B级、C级、D级)鉴定的指导

3、县分工。成立补偿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乡镇负责组织各村核查财产损失,汇总各村填报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附表1),并填报《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表2)。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核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受损程度的居民住房补偿标准,和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损失金额和补偿金额核查、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表2),填报《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附表3),并编报本县蓄滞洪区补偿方案。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成立县级组织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负责2021年启用的宁晋泊、大陆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

2、印发《隆尧县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细则》。根据相关规定,县补偿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隆尧县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细则》,上报县政府,经批准后,印发执行。

3、开展损失类别、数量核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先由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和村民组以村民组为单位对居民财产损失进行调查登记,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附表1),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组将全村核查损失实物量张榜公示(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表2)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损失实物量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居民有异议的,由县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议后,10月9日前县政府完成《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汇总填报(附表2)。

4、进行产值测算。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对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产值进行测算;县政府对居民住房与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损失价值进行测算。该工作于109日前完成。

5、制定县级补偿方案。根据确定的各类补偿标准,县补偿协调小组组织计算各项补偿金额,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附表3),制定县级补偿方案,1019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6、资金发放。补偿资金的发放由县政府负责。

1)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县政府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显著位置张榜公示(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无异议后,乡镇政府负责统一编制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将审定后的补偿意见批复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向补偿对象填发补偿通知书(即补偿凭证)。

2)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要根据审定批复的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及时发放到户。补偿对象领取补偿资金时交回补偿凭证。

7、工作总结。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及时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完成后,要接受审计,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的关怀,涉及千家万户群众利益,政治性强、政策性强。县政府已成立由副县级干部王晓彦任组长的协调小组,各乡镇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从事补偿工作。县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补偿工作有序、顺利、高效进行。

2、吃透政策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学习《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86号令)、《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第37号令)等法规文件和本《方案》要求,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补偿政策精神,实工作措施,开展岗位培训,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各级补偿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在协调小组领导下,要细化分工,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为科学合理开展补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依法依规操作,严明组织纪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程序多,时间紧,要求严,各乡镇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补偿工作进度和要求落实各项任务。在补偿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防止因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上访和恶性事件。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各自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要严格工作程序,公开透明操作,特别对登记核查结果在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发挥当地群众监督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地登记核查情况的监督指导,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补偿资金下达后,县财政部门要规范程序,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得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同时,对资金发放工作要及时进行总结,逐级上报。县财政部门要强化补偿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六、其它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水利部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水汛〔2007〕5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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