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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办发〔2021〕1号 隆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尧县农村低保、特困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1-05-18 字体:【  

体裁分类:隆政办发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隆政办发〔2021〕1号    索引号:zfb/1632650229634


政办发20211

 

隆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尧县农村低保、特困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隆尧县农村低保、特困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5月13日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隆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隆尧县农村低保、特困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现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低保、特困识别精准率,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根据《邢台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实施低保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邢台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后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农村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三变三不变”的原则,“三变”即民政部门由审批变备案,乡镇由受理变审批,村委会由协管变审核;“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三、政策依据

低保、特困审批权限下放后,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审批,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

四、工作职责

根据市民政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低保、特困审批权下放工作实际,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一)村委会职责

负责协助乡镇政府认真做好农村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公开公示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负责本村低保、特困救助家庭的日常管理,人员变动、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将低保、特困对象的信息在村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二)乡镇政府职责

乡镇政府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农村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对入户调查、听证评议等审核结果签字认可、负责,及时办结相关审核审批手续,确定低保、特困对象及救助金额,将审批结果汇总表、档案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按月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特困资金,定期检查村委会长期公示情况,积极宣传农村低保、特困救助政策,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低保、特困申请人、信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或举报人,不得将矛盾和问题推诿上交。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鉴别备案,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书面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县民政局职责

主要负责农村低保、特困相关方案制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低保、特困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并出具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指导乡镇政府开展低保、特困年度核查,编制低保、特困当年预算及用款计划,及时下拨资金。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低保、特困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在申请农村低保时应当如实声明,并由乡镇政府做好备案工作。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低保、特困审核

    1.入户核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工作人员至少1人,村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根据调查情况核算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状况。认真填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并监督申请对象亲自填写授权书(声明书),便于省核查中心核查申请对象的所有信息。 

    2.听证评议。入户调查初步认定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召开听证评议会。会议由乡镇政府组织,乡政府干部、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根据行政村人数多少原则上913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听证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民主听证评议要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3.公开公示。对低保、特困听证无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公开公示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调查、评议、公示结果及低保申请档案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批。

4.录入系统。乡镇政府接到档案材料后,认真审核材料,并将低保、特困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信息及时录入河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然后提交到县级系统账号,由县民政局提交到河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三)乡镇政府审批

   待省民政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反馈信息比对结果后,由县民政局打印出核对报告反馈给乡镇政府,对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乡镇政府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由乡镇评审小组召集,邀请乡镇纪检干部参加,评审会人数不少于5人。评审结束后,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将名单返回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低保、特困金额,发放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及时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资金。乡镇政府汇总本乡镇低保、特困对象名单,连同档案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乡镇审批结果要在村进行长期公示。

(四)县民政局备案管理

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报送的低保、特困审批材料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包括程序是否到位、救助政策是否完全落实、是否建立了近亲属备案制度等。对发现的程序不完整、救助不到位等问题,乡镇政府重新核实。

六、系统操作和档案管理

(一)信息核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是低保、特困审批的主要环节,乡镇政府在每月8日前,将需要核查的家庭信息登录乡镇账户,通过河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到县级账户,并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报县民政局以待核查。县民政局在每月9日向河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交需核查数据,省民政厅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在每月10日提取数据进行核查。

(二)系统审批。所有农村低保、特困对象必须在河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操作,每月5日前完成当月低保增减对象的系统审批,确保系统调整及时,信息准确。

(三)档案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收集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档案一式两份,要求填写完整规范,乡镇政府留存一份,上报县民政局一份。档案主要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申请书、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核对报告、评议结果与公示照片、低保经办人员和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及其他相关证明。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低保、特困审批权下放工作,是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有益探索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成立工作专班,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审批权限下放组织领导,结合本乡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汇总并报到县民政局,更好地保障广大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严格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低保、特困对象,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

(三)全面受理申请

只要群众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初各乡镇政府按照动态调整后的低保、特困名单,整理低保、特困发放汇总表,经乡镇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申请低保、特困资金,县民政局将在每月10日前将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低保、特困资金,不得向低保、特困家庭或个人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动态管理 

乡镇政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农村低保、特困年度核查,对已享受农村低保、特困待遇的家庭,根据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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