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尧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3-12-29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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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字〔2023〕19号
隆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尧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食品城,县政府各部门:
《隆尧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隆尧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全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重点扶持在县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奖励补助,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 县财政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县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的宏观产业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县科工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汇总各归口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方案;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筹措,会同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县金融办、市场监管局、开发区、食品城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申报、审核、拨付资金、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县级财政承受能力设立,实行年度预算制度,总量控制、专项管理。按预算编制流程,由县发改局、科工局结合县总体发展规划,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编入部门预算建议,经县政府审核同意、报县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预算开始后,每年初由县科工局、发改局等主管部门汇总各企业项目管理和资金需求,编报专项资金详细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专项资金主要依据县科技创新奖励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税收贡献率及其他扶持政策等因素测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通过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实施,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聚集的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技术工程化等;
(二)新建、续建、产业化示范等项目;
(三)购买节能减排设备、生产节能产品,实行环保升级改造、对产业集群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升级改造项目;
(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项目;
(五)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为重点的新兴产业、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项目;
(六)县经济开发区、食品城内,为县域企业提供技术及服务平台项目,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主体培育等开发区提档升级项目;
(七)其他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创新及专业服务等方面的项目;
(八)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属于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县级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信用良好;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须根据专项资金用途提供相关资料,一般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专项项目计划书及资金使用详细预算;
(四)属新上项目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意见;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无欠税证明(新上项目除外);
(六)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流程。
(一)申报。根据县政府相关扶持文件和纪要,列入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根据属地管理权限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归口向县科工局、发改局、招商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申报,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直接向县科工局申报。
(二)审核。各主管部门按要求和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主要通过资料分析、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以及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上报。县科工局汇总审核各主管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结合当年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和主管部门申请,按照预算安排进度和绩效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企业财务法律法规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验收和考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科工局、发改局等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各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对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问责追责机制
第十七条 对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损失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造成损失的,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评价等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成立隆尧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政府县长任组长,相关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科工局、发改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方食品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财政局、市场监督局、金融办、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局。
第二十条 县内新注册企业及其他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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