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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商务局关于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1-12-06 字体:【  

隆尧县商务局关于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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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企业(饭店、餐厅、酒店等)燃气用户:今年9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在全县范围内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的必要性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键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购置液化石油气,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然场所。全县餐饮场所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自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二、目标任务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安全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排查整治活动。组织我县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的自查工作,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自查内容(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四、职责分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组织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五、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11月10日至11月底)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要对辖区内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12月1日至2022年2月底)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组织辖区内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验收总结阶段(2022年3月1日至3月底)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要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并通过“回头看”等多种形式,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工作取得实效。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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