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尧县农村坑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4-09-1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zfb/1727253308206
隆政办字〔2024〕10号
隆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尧县农村坑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食品城,柳行农场,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坑塘管理,实现管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隆尧县农村坑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隆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隆尧县农村坑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坑塘管理,实现管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坑塘沟渠和黑臭水体污染源头管控的通知》和《隆尧县农村黑臭水体深化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按照“摸底数、分类别、建制度、强举措、严考核”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隆尧县农村坑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尧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坑塘。行政村内村民主要聚集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坑塘、沟渠(不含城乡接合部或县城建成区)。
第三条 建立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农村坑塘管理长效机制。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农村坑塘的水环境保护、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环境卫生、项目谋划、筹措资金等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督导各乡镇农村坑塘管理工作。
①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坑塘水体排查、整治、验收等工作,对治理完成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抽测或监督性监测。加大农村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结合债券支持范围,从生态治理的角度谋划坑塘水体生态治理项目。
②城管部门负责指导、清理农村坑塘沟渠、低洼地带周边积存生活垃圾等,加强农村地区垃圾收集转运工作。
③水务部门发挥河长制作用,加强农村范围水体巡查管护,推动河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促进坑塘沟渠和水系联通;积极将坑塘治理与谋划水系联通建设相结合,同时积极与上级沟通,借鉴他县优秀经验,争取项目谋划。
④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村坑塘沟渠周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等相关工作,加强厕所粪污治理;结合人居环境整治谋划坑塘综合治理工作。
⑤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柳行农场(以下简称为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开展农村坑塘常态化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维护管理已完成治理的水体,宣传政策要求,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作为农村坑塘管控责任主体,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坑塘管控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管理力量,建立完善覆盖全域的农村坑塘管理维护网格,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切实做到“有台账、有专人、有巡查、有治理方案”,实现农村坑塘管理全覆盖、无盲区、常态化、长效化。
第二章 环境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农村坑塘水质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11月7日下发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中的识别标准进行判定:
一是依据坑塘水体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感官特征进行识别。如果某坑塘水体存在异味、颜色明显异常任意一种情况,即视为污染坑塘;
二是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的坑塘。①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坑塘周边居住村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问卷调查,进一步判断坑塘水体污染状况,原则上每个坑塘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30份,如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60%以上,则应认定该坑塘水体受到污染;②当开展公众评议有困难时(例如,难以获得不少于30份的有效问卷),通过水质监测判定坑塘水体是否污染。(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 项指标,指标阈值为透明度≥25cm(水深不足25cm时,透明度按水深的40%取值)、溶解氧≥2mg/L、氨氮≤15mg/L,3项指标中任意1项不达标即为坑塘水体受到污染。)
第五条 农村坑塘环境标准:水面无漂浮物、无非法排污口、坑塘内及周边无垃圾、周边无旱厕、水质无变色、无异味、四周有围挡、有公示牌、有水坑塘有定期检测报告。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坑塘排放工业废水、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影响坑塘水质;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坑塘及周边倾倒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破坏坑塘周边环境;
③对确定为黑臭水体的坑塘,要设立严密围挡或护栏,严格管控,抓紧实施生态修复,还要在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破坏坑塘公示牌、围挡等设施。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乡镇乡镇长负总责,①乡镇包村科级干部和村“两委”干部负直接责任,组织开展截污、治污、保洁、巡查、值守和保护工作。乡镇村辖区内所有坑塘的名称、面积、用途、位置、水体状况、责任人、周边污染源等信息全部建立档案。一般坑塘由村街明确专人看护,重点坑塘由属地乡镇责成专人值守防范,实现坑塘管理全覆盖、无盲区、常态化、长效化。②对农村坑塘水体动态清理、长效管控,坑塘、沟渠无污水直排、无垃圾漂浮物、无浮萍杂草、无明显杂物,底部无明显黑臭底泥淤积,两岸护坡无裸露垃圾,水体无浓烈难闻气味,水体颜色无异常(发白、发黑或发黄)。
第四章 风险等级划分及管控
第七条 农村坑塘风险等级主要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
①高风险坑塘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水体颜色明显异常或有明显异味,周边环境恶劣的坑塘;二是被媒体曝光的污染坑塘,目前仍未完成整改的污染坑塘;三是被各级督察发现,目前仍未整改销号的污染坑塘;
②中度风险坑塘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坑塘水体颜色、气味无异常,但周边存在大量垃圾,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坑塘;二是坑塘周边存在养殖户和涉水企业,且养殖户和涉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坑塘水体极易造成污染风险的坑塘;三是周边存在较多垃圾,整改完成后容易造成污染反弹的坑塘;
③低风险坑塘为坑塘水体颜色、气味无异常,周边环境较好的坑塘,或存在少量垃圾,能够立行立改的坑塘。
第八条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农村坑塘进行分级管控。
①高风险坑塘要作为特殊管控对象,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时整改到位,并加大巡查频次,定期进行回头看,杜绝污染反弹;
②中度风险坑塘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和责任人,消除环境隐患,尽快完成整改,并定期巡查监管,严防污染反弹;
③低风险坑塘要立即对坑塘周边垃圾进行清理,定期巡查监管,确保不出问题。
第五章 巡查上报机制
第九条 县生态委办负责不定期对全县农村坑塘进行抽查巡查。同时,负责汇总各乡镇农村坑塘基本情况、坑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涉项部门巡查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各乡镇落实河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将属于河道类型的农村水体纳入河长制管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农村坑塘排查、治理,逐步建立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工作模式。
①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压实各村监管职责,行政村安排专人每周巡查一次,各乡镇每月开展一次巡查,发现坑塘及周边存在垃圾乱堆乱放、污水直排等问题,及时清理处置。
②要分级建立巡查台账,制定统一台账格式。列入农村坑塘清单的设立统一公示牌。
发现坑塘及周边存在垃圾乱堆乱放、污水直排等问题,及时清理处置。要分级建立巡查台账,制定统一台账格式,每月25日前上报至县生态委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涉项部门在巡查过程中,要结合辖区情况,建立好台账,注明巡查人员及坑塘现状。同时,拍摄农村坑塘照片,取远、中、近景三张照片。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在农村坑塘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明确专人管理工作台账,农村坑塘台账需逐一注明坑塘名称(坑塘名称以乡镇统一编号,避免重复)、所属村、经纬度(统一使用度分秒格式)、是否有水、水面面积、坑塘类型、风险等级、是否在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以及具体责任人(已承包坑塘责任人为承包人,未承包坑塘责任人为村“两委”),逐坑塘明确管控措施或治理方案,切实做到“一坑一档、一坑一策、一坑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生态委办负责汇总各乡镇农村坑塘台账,形成全县农村坑塘总体台账,并依据上级督察、媒体曝光、巡查检查、乡镇上报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各乡镇发现新增、核销农村坑塘等出现变更时,需向县生态委办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实地验收同意后方可变更坑塘台账信息。
第七章 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作为农村坑塘治理责任主体,要按照污染类型进行分类治理。
①坑塘水质无污染,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
②坑塘水质无污染,存在大量垃圾的,要制定清理方案,倒排工期,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③对坑塘水体颜色异常或有异味的坑塘,要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治理公司,编制针对性治理方案,迅速开展治理工作,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六条 县生态委办负责汇总核实各乡镇疑似污染坑塘信息,查明污染成因和污染现状,建立问题清单,督促涉项责任主体限期治理到位,实行“销号式”管理,“台账式”攻坚。
第八章 创新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本辖区农村坑塘巡查、管控以及上报等工作。同时,鼓励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坑塘周边安装实时监控,杜绝乱倾乱倒等污染坑塘环境行为。
第十八条 为做好闲置农村坑塘的综合利用,鼓励个人依法依规承包现有坑塘,根据坑塘面积、位置等情况,用于种植、养殖等项目。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坑一特色、一塘一策略”的原则,鼓励推行荷花种植、芦苇种植等方式,结合村庄历史文化,对坑塘进行改建,打造特色“小游园”、村民休闲娱乐区等,最大限度利用坑塘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九章 通报问责
第十九条 县生态委办、“两办”督查室负责对全县农村坑塘管理、巡查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①对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规范、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等情况进行全县通报,抽查结果形成专报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阅示。②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察委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农村坑塘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群众保护农村坑塘环境意识,营造浓厚的坑塘环境保护氛围。
第二十一条 县生态委办负责加大“12345”服务热线和网络举报平台宣传力度,梳理群众有关农村坑塘污染举报问题,及时现场核实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县生态委办、“两办”督查室负责对群众举报问题查办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核实结果报县委、县政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待上级出台新的农村坑塘治理标准及要求后,再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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