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来源: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 时间:2021-09-2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索引号:lyxhjbhj/1633312654783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十二、十三条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三、受理、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隆尧县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3、涉及商业机密的项目出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4、公众参与说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材料提交
建设单位可从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注册登录提交的申请材料,或河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xt.hbzwfw.gov.cn、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hbzwfw.gov.cn(上述平台简称“网络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确定受理的项目(即建设单位在网上受理系统收到受理通知),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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