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来源:统计局 时间:2021-09-2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lyxtjj/16329028737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进一步实现局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以 "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为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业务工作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系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机关是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局要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1、统计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
2、统计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统计报表发放和上报的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种类、标准、程序以及作出处罚、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等;
6、对行政处罚监督投诉的处理办法;
7、其他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如: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发布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可以将期限延长15日,但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
第十四条 本局决定公开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公开时间自本局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当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时,本局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以指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本市及本县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本市或本县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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