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2-09-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ylbzj/2020-00105
隆尧县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2019年8月) | ||||||
序号 | 县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828 | 隆尧县医疗保障局 | 130536002000 |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条 | 行政给付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829 | 隆尧县医疗保障局 | 000736001000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830 | 隆尧县医疗保障局 | 130736001000 | 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人员资格认定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2号)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 3.《河北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1号) | 行政确认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831 | 隆尧县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1000 |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登记 | 1、《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4〕22号)2、《关于对〈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3号)3、《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4、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冀人社字〔2011〕395号) | 公共服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832 | 隆尧县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2000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1〕76号) 3.《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 公共服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833 | 隆尧县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3000 | 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2号);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3.《河北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1号); 4.《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5.《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 6.《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和修订部分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99号);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3号); | 公共服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834 | 隆尧县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4000 | 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政策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工作,互通情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调整省本级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及医疗费结算方式的通知》(冀医保函【2018】1号) | 公共服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835 | 隆尧县医疗保障局 | 132036005000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申报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共服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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