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隆尧县固城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来源:固城镇政府
时间: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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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隆尧县固城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含数量或比例) | 年度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拟检查时间 | 检查类型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固城镇人民政府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辖区内车辆清洗、维修经营主体 | 一年内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在室内进行;是否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 2025年6月-12月 | 一般检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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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政。其中,“检查依据”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及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指描述查对象具体范围;“检查类型”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3.“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由省级对口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4.“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5.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进行跟踪监督。 6.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7.各单位应在4月底前向区司法局备案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本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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