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4-10-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lyxzjj/1730877590848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资注册登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1997年2月23日公布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2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三十三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 | 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四十条 |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1997年2月23日公布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 合伙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1997年2月23日公布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 合伙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1997年2月23日公布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国人大,2013年4月25日公布)第九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五十二条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五十六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三十八条 | 清算组成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五十七条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 |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六十一条 | 外国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7年9月5日公布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 |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7年9月5日公布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 |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 | 违法发布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 |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 | 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广告代言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 | 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 |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 |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1993年10月31日公布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 | 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大,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22年10月30日修订)第八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 |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持有或者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大,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22年10月30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大,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7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2年11月19日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 拍卖企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8 |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2年11月19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9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1985年9月6日公布,2017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0 |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1 | 假冒专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2 |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4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3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4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4 | 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4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5 |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4次修正)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6 |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4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商标代理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7 |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1986年12月2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8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49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0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1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2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3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4 |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6年7月5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5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6年7月5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6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6年7月5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拍卖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7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6年7月5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8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6年7月5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9 |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公布,2021年2月16日修订)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0 |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公布,2021年2月17日修订)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1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公布,2021年2月18日修订)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2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公布,2014年7月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公布,2014年7月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4 | 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5 | 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6 |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公布)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7 | 违反《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2014年1月16日公布,2017年12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8 |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公布)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9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公布)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0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1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2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1年3月1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3 |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4 | 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5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6 |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7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8 | 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第十六条至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9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0 |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1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2 |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342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3 |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 外国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4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六条 | 外国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5 |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七条 | 外国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6 |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八条 | 外国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7 | 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3号发布)第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8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9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发布)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0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发布)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1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公布)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2 | 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2009年4月28日公布)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3 |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3日公布)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4 | 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2015年1月5日公布)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5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6 | 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7 |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8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公布,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9 |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公布)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0 |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公布)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1 |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9号令,自2013年1月5日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十一条 | 拍卖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2 |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9号令,自2013年1月5日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十二条 | 拍卖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3 |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9号令,自2013年1月6日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十三条 | 拍卖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4 |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9号令,自2013年1月7日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十四条 | 拍卖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5 | 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民用燃烧炉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6 |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日修订)第七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7 |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修订)第九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8 | 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修订)第十一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9 |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修订)第十二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0 |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修订)第六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1 | 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公布)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2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公布)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3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4 |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5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一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6 |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7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三条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9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五条 | 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0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四十六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1 | 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七条 | 直销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2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3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五十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4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五十一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5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6 |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7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8 | 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2010年11月13日公布)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9 |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0 |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1 | 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2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3 | 违反《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发布,2007年4月9日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4 | 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5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6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7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8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9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0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1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2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3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4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 服务业的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5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6 | 企业未依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9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1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2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3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5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检验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6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7 |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8 |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9 | 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0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1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2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3 | 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5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 境外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6 |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7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范围、未按程序、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8 |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9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认证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0 |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1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2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3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4 |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第五十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5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6 |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7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或者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8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9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0 |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第三十八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1 |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第三十九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2 |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第四十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3 | 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4 |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5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6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7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8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9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0 |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1 | 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2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3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4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5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6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7 |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校准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8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9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个体工商户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0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1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2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3 |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4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5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6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7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208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9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0 | 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1 | 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2 | 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集市主办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3 |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的或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及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或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以及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或者估量计费的或者现场交易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或者有异议未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的或者定量包装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4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登记造册、备案、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或者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以及燃油加油机未经法定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或者燃油加油机需维修没有报修以及法定检定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使用非法定或者废除的计量单位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的或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适应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零售成品油,估量计费的或者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超过允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加油站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5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加油站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6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 眼镜制配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7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8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佩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9 |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 眼镜制配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0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计量检定机构、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1 |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计量检定机构、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2 |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计量检定机构及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3 |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4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5 |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6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7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8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9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0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电梯制造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1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2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6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7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8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企业、个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9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0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 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1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2 |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4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6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7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8 | 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49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0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1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或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2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 用能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3 |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生产者或进口商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4 |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5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6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或者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7 | 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8 | 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59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0 | 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 | 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2 |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3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4 |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5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6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7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汽车产品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8 |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9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汽车产品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0 |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 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1 | 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2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 销售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3 | 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 汽车产品修理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4 | 企业未执行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或者企业无标准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5 |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6 | 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或者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7 |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未经标准化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其技术文件和图样用于生产,以及产品执行标准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登记,或标准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登记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8 | 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验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定,提等提级、压等压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79 |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0 |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 | 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定量包装商品未在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者未将商品标识在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者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未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大宗物料交易未按照国家以及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等的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未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2 | 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3 | 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未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4 | 擅自启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5 | 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6 | 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委托人不能出具证书或者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印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7 | 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8 | 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工棉花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9 | 违法销售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0 | 违法承储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 | 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2 |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3 | 棉花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4 | 毛绒纤维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5 | 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收购毛绒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6 | 违法加工毛绒纤维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加工毛绒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7 | 违法销售毛绒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8 | 违法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9 | 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0 | 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1 | 违法收购蚕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2 | 违法加工茧丝的或者使用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3 | 违法销售茧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4 | 违法承储茧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5 | 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6 | 茧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7 | 隐匿、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8 | 麻类纤维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09 | 违法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0 | 违法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1 | 违法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2 |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3 | 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4 |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适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5 | 销售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计量器具销售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6 | 销售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计量器具销售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7 | 使用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8 | 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19 |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0 | 计量器具使用者伪造计量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1 | 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2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7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8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29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一条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0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1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三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2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3 | 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124、125、126、128、130、131、132、133、134、151条 | 《食盐专营办法》第30条 |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2号 | 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加工、餐饮用盐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4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5 |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26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6 | 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价格法》第45条 |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7 |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价格法》第40条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第4条;《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9条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11条;《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号第18条;《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第11、12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8 | 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46条 |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12月国家发改委令7号第23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业协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39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价格法》第42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8条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6条、21条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第6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0 |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价格法》第43条;《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52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18、19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人大,2006年10月31日公布)第七十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人大,2006年10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3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2017年08月23日公布)第十三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4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2017年08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5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公布)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6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11月1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7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8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49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0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1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2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3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4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5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43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6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44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7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45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8 |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46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59 |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47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0 |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47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1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2022年3月1日施行)第68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2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2022年3月1日施行)第69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3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2022年3月1日施行)第70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4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2022年3月1日施行)第71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5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2022年3月1日施行)第72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6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2022年3月1日施行)第73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7 |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2022年3月1日施行)第74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8 |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2022年3月1日施行)第76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36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70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71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72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
373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三十五条 | 相关企业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74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7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7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77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7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45号经公布,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79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改)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80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81 |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及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2011年3月1日实施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一条 |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82 | 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 公司 | 不超过10天 | ||||||||
383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84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85 | 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
386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87 |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进行封存、扣押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88 | 对棉花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棉花经营者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8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90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
391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92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的第628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企业 | 6个月 | |||||||
393 | 专利纠纷调解 | 行政裁决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02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 《河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9月28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94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3个月,最长延长1个月 | ||||||
395 |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 | ||||||||
396 | 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397 |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2004.12.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九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6.6.1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2.5.2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 ||||||||
398 | 对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998.1.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16.6.1施行)第十八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六条 |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399 | 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号,2018.3.1施行)第五条,第十七条 | ||||||||||
400 | 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
401 | 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1.2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1991.9.15施行)第十八条“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计量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会同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授权证书和印章。” | |||||||
402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
403 |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国人大,2013年4月2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10.1实施,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04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 辖区内广告经营者 | |||||||||
405 | 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辖区内的医疗广告发布者 | |||||||||
406 | 对广告发布单位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三条 | 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 | |||||||||
407 |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十九条 | 辖区内广告发布者 | |||||||||
408 |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河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修订)〔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 | |||||||
409 |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05.01施行)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7〕82号发布)第二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三次修正)第二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0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5.1施行)第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第五十四条《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发〔1999〕27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2018.5.1实施)第三十条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第五十四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五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2018.5.1实施)第三十条 | 《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发〔1999〕27号) | 法人、其他组织 | |||||
411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8.23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2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3.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河北省专利条例》(1997.10.25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9.28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3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2019.4.1施行)第十四条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6.28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自2018.7.3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2019.4.1施行)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4 |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5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六条,第十条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六条,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6 |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9.5.1施行)第三十九条 | ||||||||||
417 | 登记事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电子商务法》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418 | 企业信息公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 企业 | ||||||||
419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 单位和个人 | |||||||||
420 |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4.7.1施行,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7.1施行,2019.3.2修正)第二十九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7.1施行,2019.3.2第一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 |||||||||
421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 | ||||||||||
422 |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10.1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10.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
423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四章监督管理 | 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 ||||||||
42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九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获证企业 | |||||||||
425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章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2015.8.1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
426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六条第五款 | ||||||||||
427 | 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号,2018.3.1施行)第五条,第十七条 | ||||||||||
428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9.1施行)第三十七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3号,2018.1.1施行,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 企业、 单位和个人 | 无 | ||||||||
429 | 商标、专利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施行,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八十一六十条 | 《河北省专利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
430 | 专利纠纷调解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2001.7.1施行,2010.1.9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五条2、《河北省专利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2001.7.1施行,2010.1.9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 |||||||||
431 | 特殊标志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股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七条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七条 | |||||||||
432 |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股 | 《奥林匹克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2.4施行,2018.6.28修订) 第十二条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2.4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6.28修订)第十二条 | |||||||||
433 |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4.1.1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3.10.25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20.1.1施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
434 | 国产保健食品产品备案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七十六条2、《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原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2号,2016.7.1施行)第三条,第五条 | ||||||||||
435 | 河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3.15施行)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 ||||||||||
436 | 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
437 | 对食品安全的抽样检验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一款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9.10.0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 | ||||||||||
438 |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调解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20.1.1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 ||||||||||
439 | 计量纠纷调解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原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1987.10.12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440 | 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纠纷调解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6号,2010.6.1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441 |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争议调解 | 其他 |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股、相关股、室、所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7号,2006.7.1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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