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复决字(2020)第1号
申 请 人:李某, 李某。
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址:隆尧县柴荣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752439817W。
法人代表:李 泽,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栋领,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制办负责人。刘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李某不服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隆尧县资源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李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受理,2020年6月25日延期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李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4、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李某、李某在柴荣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承包唯一的口粮田(系基本农田),因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综合楼被征收。申请人通过复议、信息公开等渠道得知,申请人的承包地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隆尧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冀政转征函【2016】609号)再次征收,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于2020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持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征占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土地新建隆尧县交通综合楼项目,于2016年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提交的所谓的《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并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专用章,如该文件不存在,请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签收后却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所谓的《关于李某、李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谎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上下级政府及部门之间的说明类材料,谎称其不在信息公开范围之内,依此为借口推卸了其依法应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书》的内容及其该行为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该《答复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陈述:
一、答复人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李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人于2020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李某、李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公开关于2016年度第四批次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提交的所谓的《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过程性文件信息。其所涉及的资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根据该条内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开的范围。
二、答复人答复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及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且在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出具的《关于李某、李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李某,2020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持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征占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土地新建隆尧县交通综合楼项目,于2016年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提交的所谓的《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并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专用章,如该文件不存在,请书面告知。”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 年3月3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李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申请人李某、李某申请公开《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李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李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