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2020版)
序号 | 责任 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 管 依 据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监 管 事 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
1 | 一、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等 | 1.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 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未按规定履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发生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 |
2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 1.依职责指导监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不含特种设备等事故)工作。 2.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指导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故调查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事故调查处理的档案管理工作。 |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3 | 一、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 4.《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 | 1.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负责规划指导全县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 1.接到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未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次生灾害。 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4.对各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管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事故。 | |
4 |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 1.监督指导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安全培训工作。 2.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依法对全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 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5 | 一、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第1号令) | 依照职责,对在县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在职业评价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6 |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 1.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向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
7 |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 | 1.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出关闭意见。
|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报请发证机关撤销原批准的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
8 | 一、县应急管理局 | 煤矿事故救援及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 依法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评估事故查处的落实。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 |
9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 ||
10 | 一、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接到相关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 |
11 |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 负责依法查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 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查处的。 | ||
12 |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13 | 一、县应急管理局 | 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
14 | 二、县行政审批局 | 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许可及安全管理备案实施管理 | 《县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1.依据审批事项清单,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备案等。 2.在办理安全生产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事项时,依法严格相关安全生产要求或条件。 | 对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验收或备案的。 | |
15 | 三、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河北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5.《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6.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传〔2020〕7号)
| 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县消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2.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3.根据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 1.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并负责调查火灾事故。 2.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
1、发现火灾隐患不依法处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16 | 四、县公安局 |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3.依据职责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4.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活动。 5.参加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未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进行督促整改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
17 | 校园安全管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2.《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 1.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 2.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 未按照监管事项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发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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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四、县公安局 | 校车运行安全管理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2015〕2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县教育部门负责对校车安全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 | 1.依照规定程序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2.依法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 | 1.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校车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9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55号) |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单位办理许可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20 | 四、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 1.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邮政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爆破作业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物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企业和人员办理许可证件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21 | 四、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 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管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2.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许可证件。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22 |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 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 未对涉油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 ||
23 | 四、县公安局 | 矿山开采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 | 1.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对相关违法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
2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相应安全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对活动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予以许可的。 2.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案(事)件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
25 | 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现场保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绝检查、拒不执行执法检查指令、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依法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 | 1.对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2.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3.未按要求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导致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的。 | ||
26 | 五、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4.《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0〕第4号)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 1.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2.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依照职责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道路各类运输企业和个人、客货运站场的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实施道路运输工具及有关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 2.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打击交通运输行业(客货运输站场)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5.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及时检查并整改路面安全隐患。 | 1.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有关人员准予许可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未按职责对道路安全设施和路面安全隐患及时维护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27 | 五、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
28 | 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4.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1.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相关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或人员予以资格认定或许可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
29 | 五、县交通运输局 |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 1.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与公路等行业规划的衔接。 2.组织协调解决公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 1.负责协调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与公路等行业规划的衔接。 2.组织协调解决公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 1.未按监管事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导致油气输送管理发生重大风险或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30 | 五、县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 公安部门负责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及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事故接报与事故处理,有关部门配合。 |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不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
31 | 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燃气的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 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 ||
32 | 五、县交通运输局 | 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 负责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 | 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风险或事故的。 | |
33 |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督管理,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2.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 ||
34 | 五、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交通信息管理及共享 | 1.《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 | 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放经营性运输等重点车辆监控数据等资源共享。完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动联勤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 | 1.未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利用信息板、提示牌发布路况信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未实施资源共享,影响警情搜集、处置应对等交通安全工作的。 | |
35 |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 4.省两办《关于严格控制矿山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 | 1.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3.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上报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负责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4.对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 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违反规定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上报注销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 | |
36 |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
37 |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 1.严格执行国家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用地标准、用地补偿机制。 2.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的土地使用管理,已批准的油气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1.不按规定执行国家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用地标准、用地补偿机制的。 2.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油气管网建设用地用途的。 | ||
38 |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 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8〕4号) 4.《邢台市编办关于市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有关职权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邢机编〔2017〕12号) 5.《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规划稽查执法体制的通知》(邢政办字〔2017〕18号) | 属地政府及其所属的规划城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科学严谨编制县总体规划,优化国土空间结构,统筹协调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其他功能区,以及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在规划实施前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论证。 2.在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居民生活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区域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3.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等违法行为。 |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2.规划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39 |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负责林业草原安全监督管理,对直属林业草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林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林业开发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 1.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2.其他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40 |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管理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4.《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0号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项目核准备案,依法查处未经备案的非法违法项目。 |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县级预算计划。 2.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非法违法建设项目。 3.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 1.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项目未按有关规定安排的。 2.对发现的未经核准、备案的非法违法建设项目,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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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管理 | 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负责拟定电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电力运行安全、电力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和电力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1.未按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及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42 |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 | 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 1.依法主管全县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全县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2.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4.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管道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跨县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 在管道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43 |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 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监测能源安全发展情况。 | 未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 | |
44 | 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管理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粮油收储业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粮食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以及食糖、食盐物资储备的安全。 2.负责县级粮食和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行为。 | ||
45 |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 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1.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村镇住房(含危房改造)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镇建设。 2.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监测和质量检测单位落实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的。 2.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
46 |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 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 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 |
47 | 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负责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不按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实施许可、核准或登记的。 2.发现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48 | 城镇公共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交通指示牌灯、杆等交通指示管理设施的安装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作。 | 负责城市道路和桥梁、地下综合管廊、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的。 2.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 |
49 |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50 | 物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3.邢台市两办印发《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邢办〔2020〕1号) | 负责全县物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51 | 房屋安全管理 |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 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屋租赁合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52 | 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公共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 3.《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住建部门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业污水设施运行安全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 1.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土场(垃圾填埋场)、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监督指导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城市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 对城镇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
53 | 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容貌秩序安全管理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两侧公路界内广告设置及安装工程的安全工作,公路两侧以外的广告(不包含城镇内设立的广告)设置安装由住建部门负责。 2.县城管局负责县管大街相关工作。 | 负责城市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管理;负责市容市貌综合管理。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
54 | 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 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2019〕第42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6.《邢台市编办关于市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有关职权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邢机编〔2017〕12号) |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充装站、气瓶和压力管道的监管,查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3.县“双代”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各项工作。 | 1.负责指导全县城镇燃气(含农村燃气)安全生产督管理,负责全县建成区燃气(含农村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含农村燃气)。 2.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维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4.负责公用压力管道的燃气管道使用的监督管理。 | 1.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 2.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
55 | 十、县卫生健康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国卫疾控发〔2015〕69号) | 负责(工业和民用)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1.对鉴定机构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导致事故蔓延、扩大的。 | |
56 |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 ||
57 |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 |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58 |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 | 农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6.《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7.《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8.《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3号) 9.《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沼气安全工作的通知》(农科教能〔2015〕26号) 1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9号) | 1.负责农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作物农药使用和服务。指导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安全生产,负责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畜禽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5.指导设施农业等产业安全工作。 | 1.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相关许可的。 3.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59 |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4.《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 |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和道路外安全生产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道路行驶的安全检查。 |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审核发放和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2.指导监督农机使用者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依法查处违反农机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和核发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证件或对考试合格者拒发证件的。 3.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的或不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
60 | 十二、县商务局 | 成品油安全监督管理 |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2012〕4号) |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成品油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 1.组织制定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2.依法对成品油经营活动实施监管,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中开展安全检查。 4.负责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活动。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61 | 十二、县商务局 | 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1号令) 4.《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5.《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对商贸流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门配合。 | 指导商贸流通行业(商品批发、零售、仓储、再生资源回收、汽车销售及回收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管理,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未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 |
62 | 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2.《洗染业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 3.《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对商贸服务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门配合。 | 指导商贸服务业安全管理,督促商贸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未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 | |
63 | 十二、县商务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职责规定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 1.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2.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3.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1.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64 | 十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隆尧县分公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在市邮政管理局指导下,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 对收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5 | 十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隆尧县分公司 | 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在市邮政管理局指导下,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邮政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的;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66 | 十四、县生态环境分局 | 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 | 1.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并对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专项验收。依法查处矿山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2.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对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矿业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1.对依法不应予以审批的项目予以审批。 2.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
67 | 十四、县生态环境分局 |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和备案工作,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 1.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 | |
68 | 十四、县生态环境分局 | 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 公安、交通、邮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对放射性物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按省环保厅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3.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 1.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69 | 十五、县水务局 | 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1.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开展河道采砂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的建设、经营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河道采砂后河道整治的监督管理,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 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不力、监督不到位的。 |
70 | 十五、县水务局 |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 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油气输送管道建设方案。 |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 1.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油气输送管道建设方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 2.审批审查过程中未能提出《设计报告》中涉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存在的设计缺陷、错误等问题的。 |
71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不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职责,造成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72 | 十五、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河道堤防、闸涵、灌排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事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73 | 十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盐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 指导督促批发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未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74 | 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负责指导全县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家电、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同步纳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2.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1.未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同步纳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75 | 十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电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 1.负责对电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电信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监督指导全县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 |
76 |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1.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及实施细则,依法对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 |
77 |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 | 燃气充装安全监督管理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日公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2.城管局负责查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行为。 | 1.依法查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 2.查处未经许可的充装行为。 | 未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
78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组织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未按规定开展检验和监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 | ||
79 |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 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县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监督管理。县审批局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审批发证。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 1.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改造、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4.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开展服务的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1.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发现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80 |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 |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 《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冀安委〔2016〕3号) | 审批部门负责内资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资登记。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 在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81 |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72号令)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 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 ||
82 |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县审批局依法实施行业生产经营许可。 | 1.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业管理。 2.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
83 | 十八、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令第21号)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4.《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 5.《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监督管理。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相应各专业部门负责。 | 1.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管理工作,负责油库、气库、化学品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对分管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对防雷监管履职不到位,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
84 | 十八、县气象局 | 施放气球安全监督管理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证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 对全县施放气球资质许可和审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未履行施放气球许可职能监督不力,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
85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4.《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5号) |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疏于监管,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
86 | 十九、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文化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县审批局负责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 1.负责文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文化艺术、互联网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许可。 2.对从事文化艺术、演出等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3.督促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文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未按规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经营活动实施许可的。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87 | 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发掘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发掘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发掘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
88 | 十九、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经依法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管。 | 1.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监督管理。 2.督促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89 | 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2.贯彻落实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并监督实施。 3.督促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实施许可的。 | ||
90 | 十九、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 3.《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号) 4.《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5.《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8.《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9.《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1.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他部门主办或审批的重要体育赛事,由主办或审批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2.群众性健身器材安全监管,由建设管理方承担。 3.无需审批的民营体育场馆,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安全监管。 | 1.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体育活动的地方政策。 2.负责体育部门建设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运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部门组织的重要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打击非法高危性体育项目活动。 4.负责射箭馆等民营体育场馆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监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安全事故的。 |
91 | 二十、县教育局 | 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 4.《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 | 1.对于社会办学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2.对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由教育、政法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教育安全地方政策法规,实施职责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批准的幼儿园)的办学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教学设施、场所及学校车辆的安全管理。 2.对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的大型校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 3.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4.依法对学校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学校加强实验室等安全管理工作。 5.突出暑期汛期,指导检查学校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 存在玩忽职守、指导监督不力等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校园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
92 | 二十、县教育局 | 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 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社会投资运营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 1.负责指导学校加强自有校车安全管理,审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意见。 2.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管理。 | 1.对不符合条件的校车服务者出具许可意见的。 2.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
93 | 二十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宗局〔2015〕2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对宗教活动场所(含旅游景点内宗教活动场所)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
94 | 二十二、县民政局 | 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负责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
95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安全监督管理 | 1.《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 2.《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 1.负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 2.负责殡仪行业安全管理,实施殡仪馆设立审查,负责殡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
96 | 二十三、县供销社 | 供销系统安全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本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 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 2.阻碍和干涉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97 | 二十四、县司法局 | 公民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发挥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督促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 责任不落实,普法任务未完成的。 | |
98 | 直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负责司法局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
99 | 二十五、县委宣传部 | 出版印刷、电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相关行业的执法工作。 | 1.负责出版印刷、电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出版单位、印刷企业经营监督管理。 2.负责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100 | 二十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本系统直属单位安全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
101 | 二十七、县商务局等部门 | 城市大型综合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县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大型综合体运营主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城市大型综合体安全管理规范》。 | 落实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 ||
2.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大型综合体中的消防、特种设备、供电用电、燃气使用等公用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 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监督整改,导致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
3.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局负责对城市大型综合体内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文化娱乐场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
4.县住建部门对大型城市综合体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 对物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